自20世紀50年代起國外就開始進行大規模的集約化養殖,在城鎮郊區建立集約化畜禽養殖場,由于每天有大量糞便及污水產生,難以處理利用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60年代,日本用“畜產公害”概念高度概括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與此同時,許多發達國家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干預和限制,并通過立法進行規范化管理。
一、日本:70年代發生嚴重的“畜場公害”,此后便制定了《廢棄物處理與控制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惡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對畜禽污染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
二、美國:聯邦水污染法中的規定側重于禽場建設管理,超過一定規模的畜禽場,建場必須通過環境許可。
三、德國:規定畜禽糞便不經處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
四、挪威:為防止畜禽污水污染水資源,1970年頒發《水污染法》,環保部于1973年、1977年、1980年又發布了許多法規,規定在封凍和雪覆蓋的土地上禁止傾倒任何牲畜糞肥;禁止畜禽污水排入河流。
五、丹麥:為減少糞便污染規定根據每公頃土地可容納的糞便量,確定畜禽高密度指標;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糞肥必須在施用后12小時內犁入土壤中;在凍土或被雪覆蓋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糞便;每個農場的貯糞能力要達到貯納9個月的產糞量。
六、荷蘭:畜牧業高度密集,全國每年約有1/6的畜禽糞過剩。為了防止畜禽糞便污染,1971年政府立法規定直接將糞便排到地表水中為非法行為。
七、英國:是基本無畜產公害的國家,雖然其人口和工業比較集中但畜牧業遠離大城市,與農業生產緊密結合。經過處理后畜禽糞便全部作為肥料,既避免了環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
八、新加坡:政府曾規定養豬場的污水排必須小于250mg/L(未處理前高達30000mg/L),為此養豬場需付出代價,相當于每銷售一頭豬分攤7.45美元。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國外發達國家在處理養殖污染方面的經驗還是非常豐富的,很多方法都非常有效,過濾器廠家表示對于處理養殖污染經驗較少的我國來說可以學習一下這些國家的養殖污染治理方法,然后在根據國內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可以選擇適合的方法和自清洗過濾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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